乡镇(街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代码 | 子项 名称 | 审批 类别 | 实施机关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审批权限范围 | 备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 | | 一次性开发10公顷以下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 规划管理 | 省级: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 市级: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 县区级: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 乡镇级: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 | |
2 | | 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规划管理 | 在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经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3 | | 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其他自然保护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 | |
4 | |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自然保护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 |
5 | | 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批准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其他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 森林防火服务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野外农事用火 | |
6 |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初等教育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 |
7 | | 疾病、特殊情况适龄儿童不入学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初等教育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 |
8 | |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公民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初等教育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 |
9 | | 农村准建证核发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发放。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设计单位、抗震措施、层数、层高、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竣工期限;查验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明确宅基地划定范围。准建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其他房地产业 | 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准建证核发 | |
10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个人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规划管理 | 在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经乡镇(街道)初步审核通过 | |
11 |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 | 行政许可 | 平掌乡人民政府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发[2015]13号)(十三)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适度下放木材采伐审批权限,蓄积量50立方米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批准;蓄积量50立方米以上的,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受林业局委托在辖区内核发蓄积5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 木材采运 | 蓄积量50立方米以上的,报县(区)级林业主管区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