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7 11:12   点击率:73打印】【关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2017年10月30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三、办理机关

四、 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审批证件

七、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一、资质资格

十二、 审批流程

十三、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四)反馈时限

(五)进程查询

十四、 监督检查



一、受理范围

1.新平县乡镇(街道)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请批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

四、审批条件

(一)首办准予批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七)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六、审批证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新平县平掌乡人民政府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1224日公布,自20111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前置审批

无。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一、资质资格

    十二、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第一条受理范围要求的个人首次申请。

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七)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各社区政务公开栏公开。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

接收地址:新平县平掌乡富强路1号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单位提供的帮助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

a)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b)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其申请。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应接到受理件之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实地核查(专家审查)

a)成立审查组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应根据申请信息和申请类型,提出审查组建议名单。审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组成,确定1名审查组组长,并邀请至少3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审查员应由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相关人员担任,技术专家应选用省、市局专家库中专家以及中级以上职称专家,不得少于3人。

b)岗位职责与权限

审查组和专家组均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审查组应将现场核查信息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区农业局,县区农业局可委派1-2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参与审查组和被审查个人的审查活动,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审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督促被审查单位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单位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c)现场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d)现场核查准备

审查组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审查计划,准备好现场核查的工作文件,确定参与审查的技术专家名单。

e)现场核查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9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1224日公布,自20111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f)现场核查报告

审查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专家意见、全部现场核查原始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决定

        1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经办人审查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经办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专家审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书》上由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现场专家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和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材料补正和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领导审查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领导对专家意见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查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领导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分管领导审核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领导审查后,由平掌乡分管领导对审查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分管领导审批的内容:

    a)对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领导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查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领导意见的,退回分管站长。

    分管领导同意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应与分管站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

    5.归档

    证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6.决定公开

    各社区政务公开栏公开。

     

    十三、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窗口,电话;7710025,地址:新平县平掌乡富强路1号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窗口,电话;7710025,地址:新平县平掌乡富强路1号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电话;7710025,地址:平掌乡富强路1号

    2.纪检监督投诉:平掌乡纪委,电话号码:0877-6282128,地址:新平县平掌乡富强路1号;

    3.信函投诉:新平县平掌乡纪委,通讯地址:新平县平掌乡富强路1号;邮政编码:653411

    4,电子邮箱:pzxdzb@126.com。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手里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街道行政机关的而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3.投诉举报范围

    对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1)不按规定受理申请的;

    2)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内容、条件、依据、时限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新平县平掌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交平掌乡纪工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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