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调整部分品目消费税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一、消费税征管情况
消费税是新平国税征管税种里入库税额最少的一个税种,税源主要集中在酒精、黄金饰品。2014年共入库48.98万元,2015年入库4.7万元,2016年入库3.7万元,2014至2016年3年共征收消费税57.385万元。
二、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及对新平县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规定: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政策变动影响:由于新平县无摩托车、汽车轮胎和汽油生产企业,取消这三个征税品目对新平县无影响。
取消酒精消费税后,使新平县消费税入库税额大幅下降,消费税由2014年度的48.98万元,降为2015年度的4.7万元,减收44.28万元,下降90%,但相对税收总额来,减收额不大,且消费税100%属中央收入,对新平经济影响甚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政策变动影响:由于新平县无电池、涂料生产企业,对新平县税收无影响,但居民购买支出受影响。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政策变动影响:由于新平县无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新平县税收无影响,但居民普遍受惠。
(四)根据《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政策变动影响:新平县汽车销售企业均无130万元以上的车辆出售,所以,该项政策调整对新平县税收无影响,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价格将上升。
综上,自2014年以来,国家对消费税征税品止目的数次调整,除取消对酒精征税对我县税收收入略有影响外,其它政策调整对新平县税收无影响,但汽车、涂料、电池消费价格有所上升,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消费有所下降。
三、工作开展情况
每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平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调研工作,及时将税收政策传达到企业或进行公布,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明确细化征收管理措施和流程,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着手,确保消费税分税目改革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贯彻执行到位。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税源企业未正式投产或停产
新平粮食白酒或其他薯类白酒生产企业除未正式投产或销售的新平秦淮酒业有限公司和新平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外,其它白酒生产企业由于无销路,处于停产状态或已注销。
(二)个体户小酒坊征管处于空白状态。由于个体户生产的酒类产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而个体户生产的酒类产品很少能达到合格要求,所以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就无税务登记证,对个体户小酒坊无法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税收政策特别是消费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
(二)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及时申报销售收入,防止消费税的漏征和流失。
(三)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全县范围内个体户小酒坊的监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税收征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四)加强对汽车销售的监管,对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超豪华小汽车,及时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