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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文件要求,县局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制定了《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2018年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县局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规范维修改装行为,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作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三、治理时间 2018年5月开始至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5日)。按照综合治理工作分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电动自行车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坤(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王 敏(副局长) 瞿永胜(副局长) 黄冰梅(副局长) 成 员:郭毅辉(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卢文华(行政审批股股长) 孙丽英(企业个体监管股股长) 易绍忠(市场规范管理股股长) 方会明(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监管股股长) 方 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喻家旺(桂山所所长) 丁国庆(古城所所长) 朱 雄(平甸所所长) 杨 红(扬武所所长) 刘 萍(新化所所长) 陈 斌(老厂所所长) 王永俊(戛洒所所长) 李 燕(水塘所所长) 方 敏(者竜所所长) 杨永昌(漠沙所所长) 潘 发(建兴所所长) 唐应付(平掌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股,办公室主任由易绍忠兼任,成员为白道斌、鲁梦捷。负责组织调度、信息传递、督导考评、编发简报等日常工作。 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学习。学习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切实掌握在流通领域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整治和消费维权的新要求、新方法,掌握电动自行车的类型、结构、相关技术要求等,为专项整治提供执法依据和技术支撑。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行动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为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明确整治重点。各所要根据辖区实际各自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建立监管台账并按照台账开展巡查检查(检查表见附件1),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抓出实效。 (三)严管主体资格。要集中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整治,做到全覆盖。检查经营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经销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有资格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对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四)规范经营行为。一是要查商品质量。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超标”、擅自组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及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要查虚假宣传。对无中生有,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进行查处;三是要查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冒充已注册商标的、对已取得了注册商标但未在电动自行车上注册而使用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对已经取得注册商标而许可他人使用但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以及“傍名牌”等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等进行处理;四是检查经营者有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等,规范其经营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是查电动自行车标识、标志、标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等,提供不出合法来源证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六是要对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品牌、型号要组织送检,并依法做好检测后处理工作;对于消费者提出合理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查处。 (五)查办公示并举。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进行核查,有线索、证据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要及时报告,积极协调,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查处的生产经营者,要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安徽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综合惩戒。 (六)快速受理投诉。各所要依托12315、12331、12365投诉举报等平台,对涉及电动自行车咨询、举报、投诉制定快速受理和处理机制,并及时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是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机关的职责所在,务必当作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把握好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界限,以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舆论监督。各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邀请新闻记者跟踪执法行动,积极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市场专项整治做法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问题电动车”危害性认识,激发消费者参与监督意识。 (三)认真总结研判。各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分析研判本所辖区电动自行车质量状况,以点带面,建立适合本辖区的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018年12月5日前将盖有印章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检查记录(附件1)和报表(附件2)报送县局市场规范管理股,有查获处理的案件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联系人:白道斌 联系电话:0877-7017606 15087720679 附件:1.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检查表 新市管字〔2018〕26号 附件1: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检查表.xls 2.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统计表 新市管字〔2018〕26号 附件2: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统计表.xls 3.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守法文明诚信经营承诺书 新市管字〔2018〕26号 附件3:电动自行车经营户守法文明诚信经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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