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目标,于2010年2月启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长效机制,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体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认真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供养,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2015-2017年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计投入15052万元,其中:2015年投入3608万元,2016年投入56681万元,2017年投入5776万元,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逐年加大。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作用。 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惩激励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考核管理,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实行考核奖惩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2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纳入考核范围,按前三年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平均数核定考核任务数,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考核任务的,县财政全额补助人员工资及正常运转经费;未完成核定考核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单位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扣完为止。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收取的经常性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机制,制定了《新平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方案(试行)》(新卫计联发〔2016〕5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财政全额拨付的基础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支结余中按40%提取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与医疗卫生人员综合绩效考核挂钩,重点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就近看病。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为:一是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村卫生室(所)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每次就诊最高支付限额3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含一般诊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统筹区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是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支付比例75%(含重大疾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支付比例60%;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5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远高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就近就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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